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代理词是:
关于原告王守安诉被告王怡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苏州公大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我来代理本案,本律师在接受指派后通过仔细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接合在相关部门调查的材料、本案开庭中形成的争论焦点来分析,向法庭提交如下代理意见,肯请合议庭能重视并予以采纳。
(一)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依法成立并生效。
原被告和案外人苏州市黎民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三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原告的义务主要是向被告支付购房款825000元(过户税费由原告另行支付),与此相对应原告的权利主要为取得约定房屋的所有权。被告的义务主要是向原告交付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与此相对应被告的权利主要为得到约定的825000卖房款,案外人苏州市黎民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的义务主要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并履行合同,协助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促成交易成功,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要为获取合理佣金。所以本合同牵涉到三方当事人、二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原被告二个主体之间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另一个是原被告和居间方三个主体形成的居间合同关系。后一个法律关系因与本案无联性,故在此不予理涉。
本案中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缔约主体适格,对于合同约定的内容也无欺诈、胁迫情形,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形式、内容也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故该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应依法成立并生效。
(二)本案原告没有违约、违法行为。
本案合同明确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的825000元购房款的付款方式为分三期支付:首付人民币壹万元整(结合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条分析,双方已达成补充协议约定该壹万元款子的性质既当作首付购房款亦当作定金)并着手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第二期于过户签字时支付365000元整,余款450000元整于原告向银行申请贷款,过户后支付。虽然合同未具体约定每期付款的时间,但原告本着诚信原则于合同签订当日即履行了第一期付款义务,同时为办理银行货款手续做积极准备。所以原告已经依照约定履行义务,并本着对被告的充分依赖为履行第二期、第三期义务作准备的情况下没有任何违约、违法行为。
(三)本案被告在其履行向原告交付房屋的主要义务期限届满之前,通过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四)关于本案被告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房产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设立房屋买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只存在约定的有效履行期限,而不存在所谓的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间,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特殊情况下的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之日起算。超过该期间才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胜诉权。
(三)如当事人因房产合同发生纠纷,根据具体的情况,大部分纠纷都适用诉讼时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的时间,特殊情况下是一年的时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话,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找律师进行辩护的。人民法院也会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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