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代理词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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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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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代理词主要是:本人受XXX的委托代理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代理意见(包括案件情况;证据;双方要承担的责任等主要内容)。发生房屋买卖纠纷的话可以委托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辩护。

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代理词是什么?

一、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代理词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代理词是:

关于原告王守安诉被告王怡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苏州公大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我来代理本案,本律师在接受指派后通过仔细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接合在相关部门调查的材料、本案开庭中形成的争论焦点来分析,向法庭提交如下代理意见,肯请合议庭能重视并予以采纳。

(一)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依法成立并生效。

原被告和案外人苏州市黎民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三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原告的义务主要是向被告支付购房款825000元(过户税费由原告另行支付),与此相对应原告的权利主要为取得约定房屋的所有权。被告的义务主要是向原告交付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与此相对应被告的权利主要为得到约定的825000卖房款,案外人苏州市黎民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的义务主要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并履行合同,协助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促成交易成功,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要为获取合理佣金。所以本合同牵涉到三方当事人、二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原被告二个主体之间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另一个是原被告和居间方三个主体形成的居间合同关系。后一个法律关系因与本案无联性,故在此不予理涉。

本案中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缔约主体适格,对于合同约定的内容也无欺诈胁迫情形,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形式、内容也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故该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应依法成立并生效。

(二)本案原告没有违约、违法行为

本案合同明确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的825000元购房款的付款方式为分三期支付:首付人民币壹万元整(结合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条分析,双方已达成补充协议约定该壹万元款子的性质既当作首付购房款亦当作定金)并着手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第二期于过户签字时支付365000元整,余款450000元整于原告向银行申请贷款,过户后支付。虽然合同未具体约定每期付款的时间,但原告本着诚信原则于合同签订当日即履行了第一期付款义务,同时为办理银行货款手续做积极准备。所以原告已经依照约定履行义务,并本着对被告的充分依赖为履行第二期、第三期义务作准备的情况下没有任何违约、违法行为。

(三)本案被告在其履行向原告交付房屋的主要义务期限届满之前,通过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四)关于本案被告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房产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设立房屋买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只存在约定的有效履行期限,而不存在所谓的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间,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特殊情况下的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之日起算。超过该期间才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胜诉权

(三)如当事人因房产合同发生纠纷,根据具体的情况,大部分纠纷都适用诉讼时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的时间,特殊情况下是一年的时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话,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找律师进行辩护的。人民法院也会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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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代理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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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代理词包括哪些内容
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代理词内容包括合同中列出关于物业费、房产证、违约金等方面内容指出引起纠纷的内容,被告的代理词就以这些内容进行辩论。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不违法,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若是遇上纠纷以民事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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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的朋友现在的房屋正准备买卖,但不清楚具体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代理词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陈宇英受原告河南葛龙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河南葛龙实业有限公司与王红梅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现根据庭审举证和质证,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3月1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购买由原告建设的位于中原区路北、华山路西金龙桂苑商住楼21层2105号房,该房建筑面积为108.51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7096.12元,按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款总金额为人民币77万元。合同同时约定付款方式和期限为被告于2013年3月18日向原告支付首期购房款人民币231000元,剩余购房款539000元为商业贷款,由于被告个人原因不符合银行政策,按揭手续无法办理致使剩余房款迟迟未还。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
二、原告早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被告已经在涉案房屋长期居住,但原告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按照合同约定,其行为已经完全构成违约。 综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原告已经履行约定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已经严重违约,给原告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河南葛龙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人:杨律师 陈律师 2016年3月28日
我之前有买房子了,但是现在对于合同有一点纠纷,因为对方违约了,申请了诉讼,就需要写一份代理词,我想请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要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庭审前搜集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证据交换,参与了法庭调查、质证。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与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发表如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原告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原告就所诉事实所主张的金额与本案实际金额出入很大。
原告以被告不履行两份《电缆供货合同》(分别签订于2014年7月10日,2014年9月24日)所约定的付款义务为由提起诉讼,并称合同总价款为12158060.24元,目前仍欠款3537269.54元。这与实际履行情况不符。事实上并非如此,原、被告所签订的两份《电缆供货合同》的总价款为9028788.4元(6934388.4元+2094400元),合同为电缆固定单价合同,数量按项目具体数量为准,截止原告起诉时止,原告共给被告送电缆及其附件价款为9167574.64元(其中电缆8958956.282元,附件208618.358元)[被告的第一组证据供货、收货凭证及出、入库汇总表(第1-471页),第八组证据退货材料汇总表(第787-792页)],被告已给付货款现金金额为5955174.68元(其中电缆款5872710.03元,附件款82464.65元),以房抵债金额666953元(332994元+333959元)(详见被告第二组证据第560-561页),合计支付电缆及其附件价款为6622127.68元[被告第二组证据第472-561页,第七组证据第757-786页],被告仅欠原告货款为2545446.96元。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的金额均包括了与本案无关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所涉款项,实际上是原告以两份电缆合同起诉了三份合同(其中一份为电线合同)的价款。因此,原告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原告在诉讼中称,关于2014年5月4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电线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716840.3元,已履行完毕,所欠货款全部为电缆款,显然是不符合合同约定和实际的履行情况。合同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数量按项目具体数量为准,原告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根据被告项目的需求继续提供和补足了货物,总价款也远远超出原告所说的合同价款。所以,此合同仍未履行完毕。同样,如果按原告此种说法,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两份电缆合同价格总计9028788.4元(实际价款为916754.64元),何来总价款12158060.24元?所以原告的说法不成立,此三份合同都未履行完毕。
二、关于2014年5月4日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晋州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2014年5月4日,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的管辖权法院为需方人民法院(即怀仁县人民法院)。而且,就此合同争议被告已向怀仁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缴纳了诉讼费用(详见证据六的第756页),所以晋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无管辖权,该合同所涉价款不应该由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三、被告未支付原告电缆及其附件价款2545446.96元是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被告不支付原告电缆及其附件价款是因为原告所送的电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为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双方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详见证据四的第702-704页)。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不支付原告的货款是被告依法行使的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同时,被告对此合同的产品质量纠纷保留诉权。 尽管原告辩称,货物已交付,被告未在检验期内提出质量问题并投入使用。但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检验期间,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的规定,检验期应为两年。根据《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的第十八条规定,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以法律规定的期间为准,所以检验
期间应为两年,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的时间符合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原告的证据前后不一,自相矛盾,所请求的价款金额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和采纳!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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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原告代理词怎么写
买卖合同原告代理词的抬头是审判长及审判员。其次写明自己的代理意见,阐述事实和理由。最后再由代理人进行签名。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的时候,是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但当事人还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代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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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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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原告代理词应该如何写?
买卖合同原告代理词的书写应当包括:买卖合同的代理词的具体内容、买卖合同的纠纷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规的依据等。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十分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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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件简介:
C与B为某房的同住人,曾经因为房屋产权诉讼并与7月审结,诉讼中B出示了一份A对于C不利的证言,但是该证言并没有注明是出示给法庭的,B也没有出庭,8月B将房子卖给A,现在C诉B和A恶意串通,应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本律师受A委托就其与C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被告A根本不存在与被告B恶意串通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在本案过程中被告A既没有恶意串通的故意也没有实施牟取不法利益的行为。
首先,被告没有恶意串通的故意。
自被告A与B成为邻居至今,被告A从来没有见到C在该房屋实际居住过,被告A一直不曾认识本案的原告C,更不知道C是该房子的同住人。就如同原告C自己所讲,她实际上也并没有实际在该房屋内居住多长时间。
对于出具证明的事实是这样的。B找到A本人,对A讲,因为需要办理户口事宜,公安机关需要第三人对常住人口情况予以证明。对于A本身来讲,被告A已经近55岁了,对于法律规定不是很了解,对于办理户籍登记需要什么样的手续不得而知,根据被告B所说这样一个证明是必须的并且是公安机关需要的,所以就根据自己亲身感知了解的情况出具了一份证明。但是被告A对于原告C与被告B打官司的事情根本不知晓。B根本未告知A出具证明的目的是为了打官司,A也不知道原告C正在与被告B打官司。A也没有为此出庭作证,因此直到本案收到状,才知道C与B曾经因为该房子进行诉讼过。
同时被告A认为,A在购买房屋时已经尽到了一个正常买受人应该尽到审核义务。A与B达成交易时,B都是该房产的正当权利人。作为买受人来讲,他应该做的并且是能做到的就是审查房子的正当权利人是谁,而没有义务去审查房屋所有人获得房屋的所有权的手续是否合法。从本案中也可以看出作为专门进行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的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且不能发现被告在取得房产时的瑕疵,就没有理由要求一个普通的个人能了解权利人获得房产是否存在瑕疵。
其次,被告A没有事实牟取不法利益的行为。
被告A获得该房屋是付出了合理的对价的。被告是按照每平方米元的价格购买的该处房产。在现在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行情下,这个价格也属于偏高的。A正常出资支付合理对价购买具有完全产权的房屋,并没有从中牟取任何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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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出售了一套二手房,对方跟我约定是分期付款的方式给我钱,现在我才收到两期的房款他就不付了已经拖欠了三个月,我就起诉了他,现在想问问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欠款原告代理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本所指派 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参加本案一审,经过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
一、该房屋系原告与其丈夫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吴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被告,构成无权处分,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知情,被告提供的证人也证明当时原告在签订协议时不在场,整个过程都是吴某一人与被告联系,打款时也是吴某和被告一起打的款,原告不知情。因此从本案来看,原告的丈夫与被告并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的丈夫未经原告同意出售房屋属于无权处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依照上述规定,被告对该房屋不构成善意取得。且本案中,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中登记的产权人明明是原告,被告为什么不去调查清楚该房屋的转让是否经原告同意,为什么在签订合同时不通知原告,被告对此存在恶意,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物权。因此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至于被告提交的打款凭证,原告从不知情,原告也从未办理过被告打款的银行账号,法院可以去调查该银行账号的存取款记录。
二、本案所涉房屋是在 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小产权房”,也是原告享受集体回迁价格而得到的回迁房,该房屋没有房产证、土地证,也无法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依照我国法律和房产政策的规定,吴某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也无效。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7条第6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4、5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涉案房屋属于回迁房,小产权房,是回迁人享受集体回迁的价格得到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该类房屋的购买严重破坏房产市场的价格秩序,这是一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吴某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二)涉案房屋在吴某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尚属在建房屋,尚未竣工验收,吴某与被告签订的合同违反国家政策,也应认定无效。根据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三)涉案房屋是在龙湾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小产权房”,山东省高院在2011年会议纪要上对小产权房的买卖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因买卖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的'小产权房’而引发的纠纷案件,要严格贯彻国家的公共政策和诚信交易秩序,依法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 而且,涉案房屋现有原告占有使用,结合以上所述被告与原告的丈夫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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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代理词与答辩状有什么区别?
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代理词与答辩状的区别有,两者的定义不一样;再者就是两者的内容不同;还有就是两者的关系是不一样的;对于在写的时候就要把两者的区别认定清楚,不能用答辩的内容来代替代理词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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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阿姨是出租房子的,最近因房屋纠纷被告了,想咨询一下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代理词是怎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尊敬的审判员:
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现根据本案事实、法律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对其于2010年10月所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书之真实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故该门面租赁合同书合法有效,应对原被告产生约束力。在合同履行中,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了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4月1日的租金和水电费,并交纳了保证金8000元。
二、被告确认,其已经于2012年4月把原告向其承租的门面房另租给他人,以实际行为违约,应承担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被告以原告未付租金为由,径自单方面解除合同,既与事实不符也无法律依据。
1、在2012年3月,原告与被告商谈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房租支付一事,被告明确告知不再把房屋租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及时搬走。因被告岳母去世占用了门面房一定时间,被告同意把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的租期延长6天到4月6日;在4月1日至6日,原告仍然与被告协商承租事宜,被告称房子已经另租给隔壁卖服装的老板,不可能租给原告。因被告实际的不履约行为,4月6日,原告被迫搬离承租门面。原告未能向被告支付租金完全系被告违约所致,不能成为被告解除合同的理由。
2、退一步说,根据《合同法》第227条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 也就是说,做为出租方即使在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的情况下,也必须给承租方留有合理的支付期限。即使如被告所说原告未按时支付租金,在未给原告确定合理的支付期限的情况下,于2012年4月7日就把门面房另租他人,悍然违约,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合乎情理。且本案中原告未交纳租金是因被告不收,显然不属“无正当理由”。并且在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4月1日的房租支付中,双方都达成了可缓缴的口头补充协议。
3、被告称担心原告交不起房租或猜测原告不租房,均不能成为其违约把房屋另租他人的理由。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以想当然的不安抗辩且没有通知原告就毁约,不符合适用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4、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诉讼原则,原告应举证证明其在把门面房另租他人之前,已履行了相应的告知及要求支付租金的义务。事实上,被告是因门面租金上涨的直接原因,又有隔壁租其门面的卖服装老板愿意出远远高于原租金价承租房屋,才找借口违约,有意损害原告的权益的。
5、“鼓励交易原则”为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严格限制了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该原则,并不意味着一旦违约都可导致合同解除,解除从实质上来说是消灭一项交易,一旦宣告合同解除,既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也不能体现合同的鼓励交易的目的。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一方根本违约时才能宣告合同解除。本案原告多次主动向被告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而原告对此不闻不问,一味回避不理,其行为与合同法规定的“诚信原则”背道而驰。
三、原告诉求被告返还保证金8000元并赔偿装修折旧损失25000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因被告违约把房另租他人,致使原告与被告的租赁合同实际不能履行;新承租人又拆毁原装修装饰,致使原告装修全部丧失。按双方《门面租赁合同书》第六条、第九条“乙方租赁期间,甲方保证乙方门面的正常经营活动的使用。甲方不得把门面另租给他(她)人。如有,甲方赔偿乙方所有的损失”的约定,被告应承担返还及赔偿责任。
2、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应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费32050元的残值损失即25000元。
3、退一步说,即使原告在合同履行中有小过错,因被告毁约另租房给他人是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 据上述第
(三)款“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被告也要承担退还保证金和赔偿装修损失的责任。
综上,被告以另租他人的实际行为违约,造成了原告继续使用承租房屋不能,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开光                        
2012年 月 日
我当初买的是二手房,现在陷入纠纷当中,找了律师,怕他不负责,想自己了解一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答辩人因与原告__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不是原告房屋的承租人,原告的起诉主体错误,应予驳回。
1、2005年12月1日,原告与__公司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2月1日。签约双方于2005年12月12日办理了备案登记。__公司在租赁原告的房屋后,将公司注册地址迁移到该房屋内,并在该房屋内开展经营活动。(见证据《房地产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合同期满后,__公司继续使用原告出租的房屋,并继续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在2007年开具给__公司的收据上,交款人写的也是“__公司”。由此可以说明,原告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是__公司,原告与__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关系。(见证据〈收款收据〉)
2、被告是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__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原告与__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就是被告代表__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该合同的实际承租人是__公司。理由如下:
、原被告签订合同时,原告与__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仍在有效期内,双方没有办理任何解除合同的手续,原告也没有将房屋从__公司手中收回来,并交给被告本人。
、原告是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__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第一份租赁合同。这第二份合同也是代表__公司与原告签订。
、原告证据《委托书》、《欠租款单》和《解除合同的结算单》可以证实,原告明知承租房屋的是__公司。
、原告自2006年8月至2007年7月,都是向__公司开具《收款收据》收取租金,从来就没有向被告个人开具收款收据,也没有向被告个人要过租金。
、原告此前与此后开出的租金收据,均是开给__公司的,但因原告至今仍扣押__公司的保险柜等办公用品,这些收据都被原告扣押,无法当庭举证。
二、原告的所有证据中,均未能证明原告在2006年11月16日与__公司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也不能证明向被告交付了房屋,更不能证明被告是
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如果原告坚持认为2006年11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原告与被告个人签订的话,则该合同是一份没有实际履行的合同,该合同对实际承租人__公司没有任何约束力。
三、被告作为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愿意在这里说明__公司与原告之间租金结算的有关事宜:
、被告自始至终都是代表__公司承租原告的房屋。被告本人没有私下租赁原告房屋的需要,也没有私下使用原告的房屋。
、原告在2007年6月23日,在没有通知__公司的情况下,单方更换了出租房屋的门锁,致使__公司自6月23日起不能使用出租房屋,也不能取出
物品,受到严重损失。该损失__公司将另案与原告解决。原告换锁对本案产生的最直接后果就是,被告要用的证据被原告控制,无法及时在本案中举证。原告换锁的事实有__可以作证,证人现已在法庭外等候,请求法庭在质证阶段传唤作证。
、由于原告在2008年6月23日不让__公司使用出租房屋,__公司应付给原告的租金应该计算至2008年6月23日。考虑其他情况,被告在此代表__公司表态,同意结算到6月底,即按__公司出具给原告的《欠租款单》上的金额结算,应付原告租金为18600元。
、由于原告在接受了__公司的《欠租款单》,同意在月底收取欠付的租金后,又提前单方收回房屋,扣押物品,原告无权没收__公司的保证定金。且根据原告与__公司签订的第二份房屋租赁合同,__公司交给原告的是租赁定金,而不是保证定金。原告无权没收__公司的租赁定金。__公司结算租金时,应当扣除已交的8400元租赁定金。
、原告在2008年6月23日收回出租房屋后,无权再要求__公司承担管理费。因此,应由__公司承担的管理费为473.75元。
、原告与__公司签订的第二份合同上,约定的滞纳金标准为日2%,明显过高,请求法庭依法予以减少。__公司愿意按同期贷款利息标准支付。
、原告以扣押大量物品的方式,迫使__公司的代理人林滋水先生写下的结算单,是原告非法取得,没有证据效力,不能作为__公司同意支付额外租金的依据。
综合以上各点,__公司结欠原告房租18600元,结欠管理费473.75元,扣除租赁定金8400元,__公司应付给原告10673.75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主体不当,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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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原告代理词的写法是怎样的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代理词的写法是先写代理词的标题,开头是对审判长和审判员的尊称,在前言的部分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及出庭前的准备工作,正文要陈述案件的性质、案情及代理人的代理意见,结尾的部分是法院的名称,代理人的签名和递交代理词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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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一个亲戚最近陷入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她现在急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一用,我们想请万能的网友帮一下忙,有没有富有法律知识经验的朋友,给我们一下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的范例,供我们参考一下,谢谢大家了!
[律师回复] 您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问题比较简单,如下所示:
审判长:
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陈某某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人。现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被告严重违约的分析:
合同没有约定被告解押的具体期限,并不等于被告就可以一直无限期地拖延下去。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的规定,原告是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办理解押手续的。
根据《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被告应当予以及时履行解押手续义务。
被告先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此有被告一直没有解押的行为事实为证。
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一直迟迟推辞不予解押。从一月份到六月份这么长的时间里,原告一直多次要求被告解押,中介约了四次解押时间无果,也试图协调过了二三十次,原告甚至表示愿意出解押款,被告都不予以配合,一直无故推辞,不予解押。此一行为事实足以说明,被告已经严重违约。
被告后又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此有证人及相关微信为证。
推了几个月后,被告干脆声称“你们想怎办就怎么办”。在发给原告的微信上,被告更明确表示“……如何解除合同联系136××××(被告妻子号码)……”。其违约之意,至此完全明确地暴露无疑。
被告辩称原告违约不成立,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一次性付清全额房款,原告违约”,是站不住脚的。
结合买卖合同第五条以及二手房买卖实践,买卖合同第四条的“立契”,并不是指2016年1月11日签订的买卖合同,而是指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被告之前说过解除合同,但法庭上又否认说过解除合同。鉴于被告的严重违约,原告当庭表示,就算被告没说过解除合同,那么原告也予以解除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就算没有约定解押期限,被告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被告违约责任的分析:
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原告办理贷款费用。
双方同意,定金由中介代收,合同第三条也明确约定,定金由中介代为保管,且二手房买卖实践中,都是这样的。因此,被告辩称没有收到定金,是站不住脚的。
鉴于定金的实践性,合同约定和实际交付的定金不一致,应当以实际交付的定金一万元为准。定金有解约定金、履约定金等等之分。本案的定金属于履约定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原告为了履行合同,及时办理了贷款手续,为此花费的费用,被告也应当予以完全赔偿。
被告应当赔偿价格上涨差额,价格上涨差额属于可得利益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告主张的价格上涨差额的损失,属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即可得利益损失。
被告应当赔偿的价格上涨差额的确定。
如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认为,“第一种为对比法,又称差别法。即依照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第二种方法为估算法,是指人民法院在难以确定损失数额或者难以准确地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463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
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
(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
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
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本案虽不在上海,但法理一样,可供法院予以参考。
庭审中,证人作证,涉案的房屋,最少上涨约八万余元。原告也曾申请对涉案房屋予以评估,以确定房屋上涨的数额。对于评估出的数额,原告保留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能够充分考虑。
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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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把我的房子卖掉,但是很不幸的是,我摊上了一个无理取闹的房客,咨询下房屋买卖合同代理词
[律师回复]
一、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依法成立并生效。
  2007年4月19日原被告和案外人苏州市黎民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三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原告的义务主要是向被告支付购房款825000元(过户税费由原告另行支付),与此相对应原告的权利主要为取得约定房屋的所有权。被告的义务主要是向原告交付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与此相对应被告的权利主要为得到约定的825000卖房款,案外人苏州市黎民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的义务主要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并履行合同,协助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促成交易成功,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要为获取合理佣金。所以本合同牵涉到三方当事人、二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原被告二个主体之间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另一个是原被告和居间方三个主体形成的居间合同关系。后一个法律关系因与本案无联性,故在此不予理涉。
  本案中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缔约主体适格,对于合同约定的内容也无欺诈、胁迫情形,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形式、内容也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故该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应依法成立并生效。
  
二、本案原告没有违约、违法行为。
  本案合同明确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的825000元购房款的付款方式为分三期支付:首付人民币壹万元整(结合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条分析,双方已达成补充协议约定该壹万元款子的性质既当作首付购房款亦当作定金)并着手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第二期于过户签字时支付365000元整,余款450000元整于原告向银行申请贷款,过户后支付。虽然合同未具体约定每期付款的时间,但原告本着诚信原则于合同签订当日即履行了第一期付款义务,同时为办理银行货款手续做积极准备。所以原告已经依照约定履行义务,并本着对被告的充分依赖为履行第二期、第三期义务作准备的情况下没有任何违约、违法行为。
  
三、本案被告在其履行向原告交付房屋的主要义务期限届满之前,通过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本案合同是2007年4月19日签订,但被告背信弃信于 又将讼争房屋出卖给 ,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4条2款2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另一方当事人依法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四、关于本案被告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4条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房屋买卖合同代理词这个问题可以参照上述的例子,但是内容要自己根据实际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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