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可否可退关键在于定房协议可否具有了所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具有的,能够有关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为因不能继续约订买卖合同,从而要求退还。
二、定金的违约性质确定:
1、定金的性质能够由当事人商定。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商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商定金,当事人能够商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商定金对于成商定金、证商定金,亦可通过商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商定金性质。
2、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商定,也能够推定定金兼具商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如违商定金、解除合同定金和成商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金当然同时具有证商定金的性质。
3、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商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通常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通常性质。根据《保证法》限定的立法精神,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通常性质应当为违商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