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没有任何规定,双方离婚后一方的户口必须迁出。同时,当事人在离婚后户口没有迁出的,不影响其进行购房。
其次,既然当事人的户口没有迁出,那么其也有户口本的使用权。如果其前夫不配合,那么其可向户籍管理部门求助,或者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再次,从原则上讲,双方在离婚后,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会有很多不便,当事人有权利选择分户或者将户口迁出。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必须符合迁入地的户籍政策。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的管理机关,当事人有权直接到公安机关了解户籍政策,公安机关有告知的义务。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