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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帮助5人 3.4w浏览 匿名 2021-03-02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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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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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应该称为“针对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新闻侵权即新闻单位或个人故意或过失新闻报道行为造成受害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合法民事权利损害。
    抗辩事由就是对新闻媒体自身行为免责证明和对不侵权的证明,主要有:
    一、新闻报道属实或属于媒体对公众事件的合理评价;
    二、新闻报道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公众对新闻报道内容深度挖掘导致的后果为新闻媒体不能控制;
    三、经过采访对象的同意进行的报道或公开或合理使用。
    关于名誉权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应当受理。
    六、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七、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九、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全文
    13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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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抗辩的抗辩事由有几种
1、通用名称对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的抗辩。2、药品名称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3、对在先企业名称、中华老字号的正当使用。4、对注册商标的其他合理性、正当使用。5、销售商、普通贴牌加工方、商标标志印制方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6、注册商标未实际商业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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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抗辩事由有哪些
通用名称对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的抗辩,如果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可以通过商标争议,要求商评委撤销原告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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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直播听音乐是侵权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此举或将侵害表演权以及署名权。
在线直播过程中,当主播在未获得音乐作品创作者的授权同意,同时他们的行为无法满足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豁免条件之际,若主播对相关音乐进行演唱或播放,便有可能触犯到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表演权,从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主播在使用音乐作品时未能明确标注出作者及其作品的具体名称,同样存在着侵犯署名权的潜在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第三十九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十条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
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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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抗辩事由有哪些
1、在先权利抗辩。2、销售商品合法来源抗辩。3、不相同以及不相近似抗辩。4、合理使用抗辩。5、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抗辩。6、通用名抗辩。7、撤销注册商标抗辩。8、诉讼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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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车祸对方出院又住院费用由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发生交通事故且肇事责任方未能支付受害者必要的医疗费用的情况下,为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可依据相关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其垫付所需的医疗费用。
此种情况下,待责任明确后,保险公司有权据此对责任人进行追偿。
具体而言,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保险公司均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为伤者垫付抢救费用,并依法享有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一)驾驶员尚未获得驾驶资格或处于醉酒状态;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窃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此外,当肇事责任方未能支付医药费,而家属又无力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时,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及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亦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先行垫付。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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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抗辩理由有哪些
商标侵权抗辩理由有诉讼程序理由抗辩和诉讼实体理由抗辩。诉讼程序理由的抗辩一般是为诉讼主体资格抗辩、诉讼管辖抗辩和诉讼时效抗辩。诉讼实体理由的抗辩一般为商标权无效抗辩和未侵权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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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是三年,超过三年是不是就不能起诉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民事诉讼中,即使已逾越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达三年之久,仍可依据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争议案件,若其符合立案要求,理应予以充分考虑并受理立案。
但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并不会主动援引已过诉讼实效这一理由来拒绝或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然而,当被告接收到起诉通知之后,他有权依法运用诉讼时效抗辩权。
此时,法院将依照诉讼时效的相关法规对此进行详尽审查,并基于此作出判断,决定是否批准原告的诉讼请求,亦或批准被告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
如果被告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极具说服力,同时案情清晰无误,法院依然能够做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决。
然而需特别强调的是,诉讼时效抗辩需在一审审判过程中的特定时间段提出才能受到法院的依法受理。
2.在法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事项,比如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维护自身权益的要求或者同意履行已经产生的义务,那么法院将会自这一事件发生之时起,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即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将会享有新的为期三年的诉讼时效权利。
当然,如果在这一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本人完全不知情地遭受了合法权益的侵犯,法院仍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保护。
尤其需要慎重的一点是,如果权利受侵害的具体时间尚未超过二十年,那么无论诉讼时间跨度多久,人民法院都会依法给予充分保障。
然而在一些特殊的案例中,人民法院有权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以便深入调查和解决相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交了费用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当事人在缴纳诉讼费用之后,即可被视为正式启动了立案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方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关于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及时足额地交纳相关案件的受理费用,如果未能按时交付,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将该案按照撤销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
以下几种情况则无需缴纳受理费用: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二)裁决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以及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以及针对管辖权异议裁决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以及上诉人预先支付。
若被告提出反诉,且依照本办法规定需缴纳案件受理费用的,则应由被告预先支付。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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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抗辩事由有哪些
1、专利权效力抗辩1、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超过保护期、被专利权人放弃、被生效法律文书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2、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应当被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其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2、滥用专利权抗辩3、不侵权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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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在一起吃饭朋友偷偷录音是否构成侵权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范畴内,秘密录音并不被视为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侵犯隐私权所需满足的构成要素包括:
1)主体的主观过错,即行为人需要具有过错心理才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2)违法行为的确立,主要表现为侵扰私人空间的行为或者侵犯私人信息的行为;
3)损害结果的出现,这其中既包括财产损失,也涵盖了人格利益的受损以及精神层面的痛苦;
4)行为人的行为与产生的后果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示例:
1)未经公民同意,擅自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通过其他手段破坏他人居住环境的宁静;
3)非法跟踪他人行踪,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自拍摄他人私生活场景,窥视他人室内活动;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者未经本人允许擅自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自拆阅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并将这些信息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将这些信息非法公开;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者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的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众披露;
9)泄露公民的个人资料,或者将这些资料公开,甚至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粹个人信息;
11)未经他人许可,擅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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