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培训期间是属于工作期间的,工资照发,工龄肯定也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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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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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
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用以后,他们在正式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用以前,在几个单λ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