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重要内容。工厂的搬迁,属于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实践中,需要考虑单位搬迁的距离远近,如果单位搬迁并未对员工目前的工作、生活造成影响,且用人单位提供了交通工具(交通补贴)作为补助的,一般认定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具有合理性,劳动者主动辞职的不得要求用人单位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