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对以下几种情形承担举证责任:(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和考勤记录等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3)劳动者无法提供的由用人单位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其他证据。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