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款人房子不是他名字有用吗?
可以。是有用的。
怎么借款人
第一选择管辖,就是借款人的住所地(所以,您必须弄清楚借款人住在哪)。选择好管辖的后,就可以去这个了。
第二,写书,书可以事先写好,网上有范本,改一改就行,也可以到后,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手写一份。因为,借款纠纷并不是很复杂,选择后者问题也不大。
第三,准备证据,时也要有一定的证据,最好的证据材料,就是借条了,记住多复印几份,只收复印件,不收原件的。你的原件一定要保存好。这样就立上案了。
第四步,如果双方的证据比较少,就不做证据交换了,您就等着开庭。
第五,如果调解成功,签调解协议,结案,如果不成功,就判了。
第六,申请执行。如果借款人还是不还款,您拿着判决书就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了。但是,您要提供一下借款人的财产大概有哪些。
借款人不还钱怎么办
债权人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针对这两个要件事实的证据,原告要承担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借据、帐溥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因此,在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份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