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人探亲待遇的限定》第三条工人探亲假期:
(一)工人看望另一半的,每年予以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工人看望爸妈,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予以假期,或者工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能够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工人看望爸妈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工人与另一半、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事实上需要予以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规则的工人(例如学校的教工人)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工人在限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准则薪水发给薪水。
第六条工人看望另一半和未婚工人看望爸妈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工人看望爸妈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准则薪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根据本限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