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向劳动仲裁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相当于10天之内通知用人单位)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这有一个10天,一般用人单位会拖到最后)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这又是一个5天)
5、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差不多5个工作日)
6、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也就是说最短45天,最长60天
申请劳动仲裁的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只能对下列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
(1)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履行、变更、解释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5) 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阅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