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单位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去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女职工所需的假期,且在工资福利等方面应作为正常出勤对待。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但如果女职工有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出的证明,则用人单位必须批准。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