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客观构成要素分析。挪用公款罪的客体范围极其广泛,它针对的主要财产形式还是公众所有的财物,
然而,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对于财经管理系统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具体而言,挪用公款罪的侵害对象主要集中于公款这一特殊类型的财务资源。
2.客观构成要素解析。从客观角度来看,挪用公款罪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行为人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公款擅自挪用到个人用途中,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是将数额较大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甚至是将数额较大的公款挪用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
3.主体构成要素探讨。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身份非常特殊,它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文提到的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及外延基本保持一致。这种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和公务性质决定了该罪名的独特性。
4.主观构成要素剖析。从主观层面上看,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他们明知自己所挪用的是公款,却仍然故意将其用作他途,其犯罪的根本目的在于非法获取公款的使用权。
然而,他们的主观特征仅仅是暂时非法获得公款的使用权,并计划在未来某个时间点将其归还给原所有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