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一)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中断就业,且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四)根据各地的地方规定,失业人员可以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而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将会被停发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