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主题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
对离婚诉讼中的几种特殊情况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规定: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这是指未离开住所地的婚姻当事人起诉离婚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婚姻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即原告未离开住所地,被告离开住所地。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应当是原告就被告,由于被告这种情况比较特殊,笔者认为应由被告就原告,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户籍仍然在原告住所地,其财产等在原告住所地的可能性较大,处理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是有利的。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有经常居住地,原告起诉离婚的管辖权的确定。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理原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时,原、被告都不在住所地,而被告经常居住地,按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并无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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