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第133 条规定交通肇事罪共犯的量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 年11 月10 日颁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比刑法的规定更为具体、详细。然而也就是该《解释》第5 条第2 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正是这一规定,使得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因为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必须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是不存在共同犯罪的。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以此判定交通肇事是否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为解决交通肇事的共犯问题有必要对交通肇事的类型及构成作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