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清单说明
1、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2、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用于当事人列明提交证据材料情况的格式文书。
3、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
(2)当事人应当概括其提供的证据名称及证据的内容,并与其实际提供的证据相符,页数相对应。
(3)提交人处由提交证据材料的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提交的时间。
(4)当事人应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