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补助金的缴费与工资不符可以要求公司补给,因为,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工伤待遇补偿是依据劳动者社保缴费工资基数来做出的补偿标准的,而实际中,很多企业都不是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所以,以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为例子说明;第58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所以,你要求公司补偿差额是合法合理的请求的,至于工伤待遇中提到的原福利待遇不变,范围比较广泛了,因为,可以理解为合同约定工资,也可以理解为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待遇,可以理解为受伤前12个月的应发平均工资等等,但是,建议你提出以受伤前12个月的应发平均工资为标准,提出补偿工伤医疗期见工资待遇差额。是否可以核准的,由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