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17产假具体规定:上海新计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30天,合计128天。上海市的产假天数如下:国家规定的正常产假98天(含产前休假15天)和上海市增加的生育假30天,共计128天。难产妇女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妇女,没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上海市修改前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产假的规定为98天国定产假和30天晚育假,不符合晚育标准的妇女,只能享受98天产假。但是新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后,不论是不是晚育,生育妈妈都可享受128天的产假,原先的晚育假也调整至了生育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