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缴社会保险协议
甲方:
乙方:
因乙方个人原因,于
年
月
日向甲方申请,将社保挂靠甲方。由甲方为其代缴社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简称“五险”)。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标准,以当年五险最低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为标准缴纳社保费用(每年根据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二、每年12月20前一次性支付下一年度的社保费用,多退少补。
三、甲方为乙方代缴社保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个人全额承担 。
四、乙方如未按期向甲方支付社保费用,甲方有权停止代缴社会保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承诺放弃向甲方主张任何经济索赔。
六、其他
1、因甲乙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不去甲方上班,不提供实质劳动,不受甲方管理,甲方无须支付乙方工资、奖金等物质待遇。乙方除因本协议目的而使用甲方名义外,不得对外代表甲方行使任何职务行为。
2、乙方在此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应向第三方主张侵权索赔,甲方不提供乙方工伤待遇。
3、在代缴社会保险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受处罚,一切费用都由乙方承担。
4、代缴期限:
七、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