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向开发商购买了房屋,那么如果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是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修复呢?《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的范围、保修的期限、保修的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关于房屋的保修期,是比较复杂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出卖人维修的,房地产开发商的保修期是有一定的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