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提供的身份证号码查询,您享受上海市城保在职人员医保待遇。在2017医保年度内(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您在在上海市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符合医保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当年账户资金支付,当年账户资金用完后,需个人承担门急诊自负段1500元,超出部分,若在一级医院就医由附加基金支付65,在二级医院就医由附加基金支付60,三级医院就医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个人自负。 若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需先个人承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500元,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60000元,超过以上部分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个人自负。您账户内的历年帐户资金可用于支付门急诊及住院的个人自负部分,历年账户资金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若发生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及分类自负费用需由个人另外承担。上述医保待遇,在就医时持医保卡和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在医院结算即可当场享受,无需事后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