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依法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之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烟草专卖局有权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法律)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有关的涉烟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针对提问者所述的通过“抓烟机”等方式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已违反如下法律规定:
一、当事人的行为,可视为:以盈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第七十条规定,将当事人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移交当地公安局进行处理。当事人将面临着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通过投币方式进行抓烟的行为是属于变相自动销售卷烟的行为。因此,“抓烟机”是具有自动售货机的属性。
依照《烟草框架公约》第16条规定内容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烟草专卖局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第十款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等规定,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或者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并在三年内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
三、如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利用自动售货机(包括“抓烟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已构成无证经营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七条规定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行政法规)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3、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二十二条规定,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在我国境内,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具有自动售货机属性的机械(抓烟机),开展烟草制品经营业务。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局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