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营场所的要求,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