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工的限定,你能够通过法律维权,祝你早日如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限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工人辞工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一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要求,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认可。超出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议解决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解决。”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工人绝对的辞工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肯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限定:“劳动者违背本法限定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背劳动合同中商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受赔偿职责”原劳动部在《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