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的失业金在单位终止合同的60天以内,去社保中心解决失业登记备案,当时无解决失业金领取手续的,能够在下次再次就业交纳社保以后,在再次终止劳动合同时候一起累计月份合并领取失业金。
1.无正当借口2次不按限定解决失业状态确认及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或者持续两次拒却人社部门提供职业介绍的,视为已再次就业,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2.享受失业金是有肯定要求的:
(1)按照限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限定履行交费义务满2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纪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限定解决失业和求职登记的。只有需要以上要求,是能够享受失业保险金的。
3.失业金的领取时间有这样方面的限定:交费时间不满2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2、交费时间满2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3、交费时间2年以上的,2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出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量,但享受待遇时限最长不超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