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在此之前,根据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工人丧命后按限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贴金和抚恤金。后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限定,经省人民政府的认可,对此条文进行修改,凡因病或非因工丧命的参保公司工人(包括任职参保人员和已解决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未实行火化的,其遗属也可按限定领取丧葬补贴金和抚恤金。丧葬补贴金按其丧命时上年度全省公司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4个月发放。抚恤金按其(包括任职参保人员和已解决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公司工人基本养老保险交费年限(含视为交费年限),每满2年计发一个月丧命时上2年度全省公司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出20个月。公司工人基本养老保险交费年限计量到月,不满2年按2年计量。 丧命者遗属领取丧抚费时需携带丧命证明、销户证明、领取人关系证明和领取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