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限购房屋过户需注意一下三点
1.销售的楼房合法(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且无查封无抵押);
2.已经网签或已经缴纳了定金、首付款或全款等款项(需提供带有交款、交易日期的正式机打发票或有效的银行转账、支付票据)。有明确具体交易的房屋等证明。
3.购房人在2016年10月6日至2017年4月8日(含当日)购买住房,或购房(含接受赠与、接受转让)人在2017年4月9日起新购住房时(缴纳首付或全款),必须相应符合购房资格(本市户籍3套、非本市户籍1套且具有符合珠府办函〔2016〕203号文件或府办函〔2017〕79号文件规定的社保或纳税记录等);购房人在支付定金、首付、全款时,应向销售方(含赠与方、转让方)书面承诺自己符合购房资格,销售方(含赠与方、转让方)在收取对方首付款时要对其购房资格进行审核;买售双方(含赠与、转让)应对其承诺和审核事项负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