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或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六条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七条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