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因胁迫而结婚的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婚姻。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