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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是什么

帮助5人 3.2w浏览 匿名 2022-06-14 山东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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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等,以实物、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劳务并不是法定的出资方式。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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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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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方式及限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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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外投资是否有限制,股东出资的具体方式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股东对外投资是否有限制,股东出资的具体方式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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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第二,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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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合同和附条件合同分别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附条件及附期限的合同规则方面,主要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允许附加相应的条件。
然而,对于附有条件的民事行为,若该条件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实际情况下无法实现其预期,则应将此类民事行为认定为无效。
其次,当事人有权就合同的效力进行约定并附加相应的条件。
其中,附有生效条件的合同,只有当条件得以满足时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而附有解除条件的合同,一旦条件得到满足便会失去其法律效力。
此外,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而不当阻碍条件达成的,应被视为条件已经达成;
反之,若当事人通过不当手段促使条件达成的,也应被视为条件尚未达成。
最后,当事人同样有权就合同的效力设定附期限,例如附有生效期限的合同,只有在期限到达之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而附有终止期限的合同,一旦期限届满便会失去其法律效力。
所谓的“条件”,实际上是指当事人以未来客观上存在不确定性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属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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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代表选举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在职工代表选举即将开始之前,公司党办和工会应当采取多种途径,全面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相关的民主管理以及职代会工作的法律规章制度和重要方针政策。
在此过程中,将选举工作视为对员工进行民主管理教育的重要环节,让广大员工深刻理解选择优秀职工代表的深远意义,从而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来参与到职工代表的选拔工作之中。
2.严格遵循公司工会制定并发布的《职工代表选举办法》及其配套的《名额分配方案》。
各子公司需依据上述规定,组织开展民主推荐和个人自荐等方式,精心策划并深入探讨,最终确定出职工代表的预备候选人名单。
值得注意的是,产生的职工代表预备候选人名额可以适当超出本单位职工(会员)总数的1至3个百分点。
3.依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具体要求进行选举。
在选举过程中,必须确保参选人数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并且选举方式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与差额选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直接选举。
法律依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有何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过程中,如若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的事项,可以选择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同时也可以自行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对于已经补充侦查过的案件,必须在1个月内完成相关的补查工作,补查次数以2次为上限。
经过补充侦查之后,如果案件被再次移送到人民检察院,那么人民检察院将从新的起点开始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然而,如果人民检察院在经过补充侦查后,仍旧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话,他们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只能有两次,每次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
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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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的具体方式有哪些,股东出资缴纳期限是多久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股东出资的具体方式有哪些,股东出资缴纳期限是多久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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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不和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明确规定,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约的确存在特定条件,然而,用人单位未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却未必构成违法行为。
自实际雇佣之日起满一年,用人单位仍未能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被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达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共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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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是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是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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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治疗费的计算方式和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工伤后续治疗费用的问题上,不仅包括了必要的医药费用,还涵盖了相关的护理费用和因病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在职业生涯中,如果员工由于从事工作任务时受伤或原有工伤情况再度出现,那么为了保障其健康权益,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所有医疗费用都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且因此导致员工遭受经济损失,那么所有与治疗相关的费用均应依法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小区住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权力机构、事业单位、农民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乃至三资企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按照法定程序合法办理或者合同约定的,均可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在特定范围内进行处分的权利。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获取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首先是通过支付土地出让金;
其次,可以选择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形式;
第三,可以借助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手段来获取;
第四,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交易;
第五,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出租;
最后,土地使用权还可以作为担保物进行抵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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