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问一下认缴制股东能否追加被执行人

帮助5人 3.6w浏览 匿名 2022-06-23 海南省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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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无财产清偿债务,如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可以裁定追加、变更该瑕疵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瑕疵出资股东已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后,不得裁定重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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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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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执行追加受让股东责任变化吗
认缴资本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责任发生变化,不再对转让后的股权承担责任,只对认缴前的出资额承担责任。这样做的目的既是奉行 公司法 的资本确定原则,也是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维护了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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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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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增加注册资本需要实缴吗
认缴制下增加注册资本不需要实缴,当然这是指在成立公司的时候,这种注册资本只需要一个数字方面的认缴,而不需要实际的资金到位,但是在后期的话肯定还是需要一步一步的将注册资本的投资额度全部都缴纳到位的,这是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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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四人股份怎么分配合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出资方式的探讨,我们必须明白,技术出资需进行专业的资产评估。
然而,劳动力量并不被视为可用于出资的资源。
若某位股东无法就技术评估出资,但却希望获得较高的股份权益,以下两种解决方案可供参考:
首先,在公司成立之初,通过制定公司章程或股东设立协议,约定红利分配并非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而是根据双方协商达成的比例进行分配;
其次,在公司成立之后,其他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无偿赠予该项目股东。
股权比例通常依据出资份额来划分,至于如何评估各自的出资价值、场地使用权以及经验等因素,则需要各方共同商议并达成共识。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自治的权利,因此股权分配方式不受任何限制。
为了应对经营过程中的潜在风险,我们可以事先设定一个股权分配的基本准则,并在此基础上附加一些调整条件,例如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对股权进行调整。
对于前期贡献较大的一方,可以给予更多的股份权益,而后期则根据经营业绩进行适度调整,同时约定一方在特定条件下以何种价格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量。
以上所有约定均可写入股东协议之中。
最后,我们建议保留约30%的股权作为未来追加投资及公司再投入的储备。
此外,我们还应当明确规定劳动力方在公司战略规划与发展方向上的决策权,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四人在未来追加投资或撤资等事项上的相关条款,并且确保劳动力方享有优先购买(剩余或撤回的股权)的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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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追缴加班费有期限吗?
劳动者追缴加班费是有时间期限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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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汽车强制报废年限是几年
[律师回复] 解析:
当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之后,若在随后的连续三个检验周期中仍未获取到车辆检验合格标识,那么该机动车则将被依法宣布强制性报废。
对于私家轿车而言,报废的门槛为累计行驶路程达到60万公里。
此外,为了进一步改善有车生活质量,我们即将对小型和微型私家车实施新的限制措施,以实际行驶里程作为衡量指标而非使用时间。
关于小型、微型出租车的使用寿命,我们将其设定为8年,中型出租车为10年,大型出租车则为12年。
至于小客车、中型客车以及大客车,它们的使用年限分别为10年、12年及15年。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车辆强制报废年限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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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追加资本用途有哪些?
股东追加资本用途主要是扩大公司的经营范围,增加资本,表示股东对公司前景看好,欲加大投资,获取更多利润。有相应的资本出资可适当减轻债权人对公司偿债能力的担心,并给予相当的优惠。减少资本的事情较少发生,通常是由于股东对资本收益率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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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店家卖变质的东西可以起诉他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当消费者与商业经营者之间产生争议而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关于诉讼程序,以下为您详细解析:
首先,原告需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提交书面诉状,启动诉讼程序。
其次,立案庭将对该诉状进行审查,若符合立案条件,则会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用,待原告缴费完毕后正式立案;
反之,若不符合立案条件,立案庭将会作出裁定,不予受理此案。
接下来,立案庭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安排开庭日期,并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开庭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
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还需要提前三天发布公告,以便公众知晓相关信息。
在开庭当天,审判长会宣布开庭,随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举证质证环节、法庭辩论阶段以及法庭调解环节。
最后,审判长会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判决,并将判决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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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股东追缴出资的规定
在股东出资违约的情况下,要求有履行可能的股东继续履行其出资义务,这就是公司对出资违约股东的追缴出资权。经公司追缴,股东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完全可依契约之债的性质,请求法院强制契约之履行,即强制认股人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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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车辆强制保险理赔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交强险理赔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是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
其次,被保险人需提交相关的文件作为凭证;
紧接着,保险公司受理申请人提交的请求以及相关文件之后,将会对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工作。
对于那些根据现有的材料能够确定赔偿金额已经超出了医疗费用或者死亡伤残限额范围的案件,医疗审计部门将出具相应的意见,并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赔偿金额的支付。
如果该案件不再涉及到交强险的赔付问题,那么就可以进入结案阶段。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当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
而保险公司则应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在一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哪些与赔偿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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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和强制措施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1)其各自的宗旨就有所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策略的实施,意欲强迫当事人满足他们未尽的义务或缔造出与履行义务同等的状态。
反之,行政强制措施所围绕的中心点,则是以维持当事人的人身与财产现状为核心,进而防止、制约或者操控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或者危急形势。
其次,
(2)它们的实施前提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行政强制执行的启动,必须建立在法定责任人未能履行法定责任的基础之上。
相比之下,行政强制措施并无强制性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履行法定责任,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再者,
(3)它们的动因也各具特色,行政强制执行的起源只能源于责任人负有的不履行职责的义务,或者是负有作为义务却未能履行职责的行为。
然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也可以是对社会构成威胁的某类事件的发生。
此外,
(4)它们的实施主体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不仅包括了行政机关,还涵盖了人民法院。
然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仅限于行政机关。
最后,
(5)它们的结果也大相径庭,行政强制执行的最终结果是以责任人履行义务或缔造出与履行义务同等的状态而告终。
相反地,如果经过详细调查,发现无需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那么应当解除强制措施,恢复原状。
若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则应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在行政强制执行法中,具体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董监高的任职限制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将被禁止担任公司的董事长、监事长、高级管理职务: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2、曾遭受判罚或被剥夺政治权力且未满五年时间;
3、高管在企业破产后负有责任,并且自企业破产清理完毕之日算起至今不足一年;
4、法定代表人在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后负有责任,自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至今不满三年;
以及5、债务缠身且尚未得到充分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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