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特殊劳动主体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无过错解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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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职业病风险的劳动者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观察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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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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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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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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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以上几种特殊的劳动者,是不能适用无过错条款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果适用无过错解除条款,则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支付赔偿金的。
针对这种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想解除劳动可以引用过错条款,劳动者具备相应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