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法上的抵销权人仅限于破产债权人,而民法上的抵销权无此限制,与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主张。这种差异缘于破产制度本身的特征。
2、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不受债的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民法上的抵销,以债务标的种类相同和两者均已到期为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