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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帮助5人 4.3w浏览 匿名 2022-09-15 河北邯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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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因与特别程序、简易程序相对而得名。第一审程序是全部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常可分为四个阶段:
    (1)起诉和受理。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包括原告起诉和人民法院受理两方面的诉讼行为的结合。
    (2)审理前的准备。审判人员在受理案件之后、审理之前应作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弄清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与答辩,调查、收集证据,通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诉讼,以及其他保证正确、及时审理案件的工作。
    (3)开庭审理。即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解或判决。开庭审理又可分为:
    ①准备阶段。由法庭查明和解决案件能否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
    ②法庭调查。即在法庭上审查各种证据,对案情进行直接、全面调查。
    ③法庭辩论。
    ④调解或判决。法庭在审理和辩论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审理即告终结;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依次判决。
    (4)宣判。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到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2、简易程序是指较之通常为第一审程序更为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为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即:
    (1)原告人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争议;基层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2)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3)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受开庭的有关规定、法庭调查顺序和辩论顺序的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必组织合议庭进行。审判员对自诉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诉讼上的调解,调解成立,与判决发生同等效力。上述诸规定,可以理解为审判程序的简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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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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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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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体现在立案的方式,手续不同、调查的内容形式不同、进行处罚的幅度不同以及结案的时间也是不同的。我是双方都同意进行简单程序,那就需要在开庭之前按捺手印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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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分公司负责人变更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分公司负责人变更流程方面,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您需要提交《分公司、分支机构、业务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在这个表格中,您主要需要详细填写贵司的整体概况,并明确变更前与变更后的相关信息。
其次,您需要准备好原分公司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同时,也需要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在提出变更申请的过程中,您还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备查验。
此外,您还需要携带总公司的公章,以便在填写的表格上以及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进行盖章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表格都必须由总公司的公章进行确认,而非分公司的公章。
第五步,您需要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相关文件。
第六步,新的负责人需要签署相关文件。
最后,您无需再要求原负责人进行签名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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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若是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选的是简易程序,他需要的诉讼时间一般是三个月。如果当事人选择了是普通诉讼程序,那需要的速度,时间就是六个月左右。大举证期限一般都是三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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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有缓刑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刑法典中,单位犯罪主要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团体为了牟取不法利益而进行的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通常经过了单位的集体研究决策或相关责任人的决议。
与之相对应的,自然人犯罪则是指那些已经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所实施的触犯刑法规定并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
然而,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的刑事立法中明确界定的大部分犯罪行为都是自然人犯罪。
当然,如果一个罪犯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那么他就有可能获得缓刑的判决。
具体来说,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他们需要同时满足如下几个条件才能被宣告缓刑:
首先,他们的犯罪情节必须比较轻微;
其次,他们必须有悔过自新的表现;
再次,他们不能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
最后,宣告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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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司法程序怎么走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我们遵循以下规范性流程:
首先,交通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上报案情,该机构会根据所辖区域内的案件归属,对该案件予以立案;
其次,受理案件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迅速派遣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展开救援工作,力求将伤亡及财产损失降至最低,同时还需对现场进行详细勘察,搜集相关证据以备后续调查之用;
接下来,他们将会根据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及其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作用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明确认定;
然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肇事方责任人进行适当的处罚;
接着,他们将负责对涉及到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最后,如果双方均同意达成协议,则由事故调解人员根据协商结果编制相应的赔偿调解书,交由各方签署并生效。
关于交通事故开庭后判决书何时下达的问题,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人民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
若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须经本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六个月;
如仍需延长,则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待其批准后方能继续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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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有什么区别?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有,审判组织参与的人员有所不同、以及还有庭前的准备不同、再者就是庭辩环节不同、对于简易程序就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主要省略了普通程序的相关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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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案件重复受理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按照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得以再次审理的特定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当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整个案件过程当中,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例如审判组织的构成未遵循相关法规;
其次是违背了有关公开审判的原则;
还有就是没有遵守避嫌规则;
或者限制了当事人应具有的法定诉讼权利,有可能会对公正审判产生影响等;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应当作出裁定决定撤销原有的判决,将案件发回到原审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判。
对于被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由另外一个合议庭来重新组建,并且需要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重新审判后的判决结果,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或抗诉。
因此,刑事案件发回重新审理的流程与刑事案件第一次审判的程序基本相同,所审理的内容也是一致的,即对案件的定罪以及量刑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百三十九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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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有哪些
1、审判员独任审理,普通程序一般由3人组成合议庭。2、简易程序庭审流程简单,无需严格按照民诉法规定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普通程序则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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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刑法卖假货怎么定罪与量刑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制作与售卖虚假商品所可能面临的量刑标准,这取决于诸多复杂的因素。
首当其冲的是被查获的假冒商品价值数量,倘若售卖的假冒商品总价超过五万元人民币而不足二十万元,那么案件涉案人员将面临有期徒刑两年以下或者拘役,同时也将被依法判处其卖得收益额之百分之五十至两倍之间的罚金。
而若查处的假冒商品总价达到了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不足五十万元,那么案件涉案人员将面临有期徒刑两年以上七年以下,同时也将被依法判处其卖得收益额之百分之五十至两倍之间的罚金。
如果被查获的假冒商品总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不足两百万元,那么案件涉案人员将面临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同时也将被依法判处其卖得收益额之百分之五十至两倍之间的罚金。
最后,如果被查获的假冒商品总价高达两百万元人民币以上,那么案件涉案人员将面临有期徒刑十五年甚至无期徒刑,同时也将被依法判处其卖得收益额之百分之五十至两倍之间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然而,即使售卖的假冒商品价值未达到上述标准,相关人员仍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及销售活动;
2.没收所有违法生产及销售的产品;
3.处以违法生产及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对于存在违法所得的,将被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客体方面,该罪名侵犯了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严格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该罪名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该罪名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大类人群;
4.主观方面,该罪名的主观方面通常表现为故意,且行为人通常具有非法谋取利益的目的,其故意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故意制造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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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是什么?
法院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是因为存在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体情形,因此导致需要变更程序,这里的法定情形是包括案件疑难复杂,还有就是存在相关的法院材料无法送达等具体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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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简答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方式及其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本罪名的犯罪手段以及判定完全犯罪的标准如下:
首先,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是多样且明确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将被害人进行出卖为目的而进行的各种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欺诈、接送以及中转妇女和儿童等;
其次,关于罪犯是否完全构成犯罪的判定标准也相对简单明了,即只要在犯罪过程中存在任意一种上述的行为即可视为完全犯罪;
最后,对于此罪名所涉及到的刑罚则依据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区别,通常情况下,判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被同时规定需要承担一定的罚金责任;
若犯罪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责任;
而当犯罪情节达到特别严重的地步时,罪犯将会面临死刑的惩罚,并且其全部财产也将被依法没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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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工商个体注册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接到申请人递交的开业申请相关资料之后,我们将对其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所有申请文件均已齐备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对于文件不全或存在法律问题的申请,我们将予以退回并通知申请人进行补充和修改。
经过仔细审核后,如果申请文件齐全并且格式合法,我们将会接受该申请。
随后,我们会发送正式的受理函给申请人以确认此项申请已经被受理。
反之,如果发现申请文件存在缺失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我们也会及时地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他们需要补充哪些材料或者如何修正不规范之处。
在完成上述步骤之后,我们会为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赋予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这个代码是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必须使用的重要标识之一,具有唯一性和权威性。
在赋予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之后,我们会打印出相应的核准通知书,并将其交给申请人。
这份通知书将详细列出企业的基本信息以及所获得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关键数据。
最后,我们会根据申请人的需求,打印出营业执照并将其交付给申请人。
至此,整个开业申请流程就全部结束了。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董事长的产生流程复杂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该公司为两个以上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国家投资主体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在董事会成员构成上便须纳入公司职工代表。
而职工代表则应通过公司职工的民主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在董事会的人员配置方面,一般的设定是董事长一人,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置一到两名副董事长。
至于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程序,则需严格遵照公司章程予以明确。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一名执行董事,无需设立董事会。
因此,并不一定需要设立董事会,但是至少需要从股东中选出一位董事(即公司负责人)作为公司的对外代表。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则必须设立董事会,且至少需要设置三名董事。
董事长的选举过程需经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的同意方可生效。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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