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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没有验收工程质保金就不退吗

帮助5人 3.5w浏览 匿名 2022-09-18 七台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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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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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验收但对方己投入使用就视同验收合格。至于退质保金的时间问题,主要看合同约定。依行业惯例也该退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国家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的金额规定:
    1、合同法里没有具体规定质保金的多少,但是建设部有一个格式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5%,一般工程都依据此比例执行。
    2、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维修的义务,如果不尽此义务,那么建设单位可以另找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在质保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支付。
    全文
    6 202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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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条件
1、已经完成了工程的施工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必须具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必须具备《工程质量评估报告》。4、必须由勘察和设计单位出具的有关质量检查的报告。5、对于施工的技术和管理必须有相关的资料备存。6.已经对使用的主要建设材料和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过试验并且有试验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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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出了事故怎么做流程
[律师回复] 解析:
务必立刻停止行驶。
在交通事故发生之际,当事人应当即刻采取措施,包括拉紧手制动器,切断车辆电源,以及打开危险预警闪光灯。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夜晚环境下,除了上述动作之外,还需要相应地启用示宽灯与尾灯。
此外,如若您身处高速公路之上,更应该依照相关法规在车后方按照规定放置警示警告牌。
迅速进行事故报告。
于当事人而言,应尽快向警方报告车祸发生的确切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其造成伤害的具体情况。
在等待警方抵达的过程中,始终不能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同时,如遇现场出现火灾或爆炸情况时,也应立即通知消防部门介入处理。
妥善保护事故现场。
事故现场的原始形态应得到妥善保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涉案人员、家畜以及留下的各种线索、脱落物等。
同时,严禁随意移动任何物品,可以借助绳索等物品设立警戒线,以有效防止无关人员与车辆闯入现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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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有哪些?
1、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各种文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3、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洽商记录。4、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工程承包合同文件。6、技术设备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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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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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竣工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有哪些?
公路竣工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有: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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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危险房屋拆除程序应遵循哪些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的法制框架下,针对那些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已经形成了一套严谨规范的法律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首先,我们要对“危房”这一概念有清晰的认识,它所指向的是那些由于长期疏于保养、结构稳定性差、地基沉降明显、墙体出现严重裂缝以及其他建造质量问题而潜在着倒塌事故风险的建筑物。
其次,当某个房屋引起了是否属于危房的质疑时,房主可以委托适合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全面评估与鉴定。
若经鉴定后证实该房屋确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那么便可将其归类为危房。
接下来,便是关于危房拆除的具体程序。
当某栋房屋被确认为危房之后,相关部门会向房主发出拆除通知书,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完成拆除工作。
如若房主未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
最后,我们来谈谈赔偿事宜。
在危房拆除的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具体的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则需依据当地政府的相关法规政策来确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地方政府甚至可能会提供临时性住所或安置点以供选择。
当然,在整个拆除过程中,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始终是首要任务,相关部门应尽全力避免因拆除作业引发的任何形式的人身伤害事件。
综上所述,危房的拆除行动旨在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因房屋倒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
因此,对于这类危房,必须尽快采取相应的拆除措施。
同时,相关部门亦须尽力保障房主的合法权益,给予合理的经济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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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是怎样的
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后,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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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打零工过程中猝死怎样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
若相关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则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因心肌梗塞离世的员工提供相应的补偿和赔偿。
在此过程中,其直系亲属拥有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经济权益的法定权利。
若雇用的工人并未有稳定的雇主,那么雇主也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他们的法律义务。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名雇员在正常工作期间突发心肌梗塞但幸运地没有导致生命危险,这种情况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另外,如果是因为个人身体疾病原因直接诱发了心肌梗塞的症状,只有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场所内突然发作这类疾病并最终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视为工伤。
否则,就无法被纳入到工伤的范畴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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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条件有哪些?
1、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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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猝死工伤认定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讨论关于死亡工伤的认定流程时,我们或许可以明确地指出,这主要是指当职工由于工作原因而发生悲惨结局时,其家属或者雇主有权利向国家社会保障及服务管理部门提出工伤申请鉴定的要求。
同时,有关部门应在接到递交申请并初审通过之后开始进行审核评估,在这段期间内的最长时间,即六十天内完成工伤鉴定结论的起草披露。
如果被评估认定为真实合理的工伤案例,那么,受委托的家属便有权去相关机构领取丧葬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的工亡补偿金等相应的赔偿款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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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卖变质的东西可以起诉他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当消费者与商业经营者之间产生争议而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关于诉讼程序,以下为您详细解析:
首先,原告需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提交书面诉状,启动诉讼程序。
其次,立案庭将对该诉状进行审查,若符合立案条件,则会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用,待原告缴费完毕后正式立案;
反之,若不符合立案条件,立案庭将会作出裁定,不予受理此案。
接下来,立案庭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安排开庭日期,并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开庭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
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还需要提前三天发布公告,以便公众知晓相关信息。
在开庭当天,审判长会宣布开庭,随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举证质证环节、法庭辩论阶段以及法庭调解环节。
最后,审判长会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判决,并将判决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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