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在上海市
的建筑面积为
㎡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
使用。
二、租期从
201 年
月
日起至
201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月)。
三、乙方每
月
日前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租房押金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无违反本合同条款之行为,甲方必须将押金全部退还给乙方。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实际使用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及
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单如期缴纳。
六、乙方必须依约按时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5%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则乙方不负责任,并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需退房,也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
一、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
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
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
四、甲方可提供的家俱及家电设备如下(或另附清单说明):
1.水
,电
,煤气
;
2.电话
3.淋浴器
4.空调
5.彩电
.
6.冰箱
7. 洗衣机
8.家具
.
9. 其他
. 十
五、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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