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是工龄的起始点,工龄是参加工作的总体时间。目前新入职机关事业单位后,工龄的认定目前主要的参照标准是与社保挂钩,交纳社保即可认定工龄。但前提是缴纳社保的单位与档案中劳动合同中的单位一致(包括三方派遣用工方式),挂靠补缴、代缴都不是工龄认定的依据。
二、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认定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一)从企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龄认定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103号令,1992年七月实施)中的规定,工龄以其初次参加工作时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时间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也就是说,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依据(与实际到单位报到时间无关)。
在2008年实施《劳动合同法》之后,以企业对劳动人员用工之日作为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依据。如果是大中专院校到企业工作,是以实际到单位报到时间作为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时间。
在后期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时候,会以劳动合同法实施(2008年)作为界限。之前是以招工批准时间为准和办理录用时间为参加工作时间,之后以实际到单位报到时间作为参加工作时间。当然在判定之前,要看社保缴纳单位与工作单位一致,而且有相关的手续,比如劳动合同。
(二)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直接进入机关事业单位这种情况下,工龄认定是以实际到机关事业单位报到时间作为工龄认定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
(三) 复员、退伍军人后期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参这种情况,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认定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之日算起,档案中会有相关的资料。
(四)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后期转为事业编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这种情形参加工作时间是根据《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来认定,具体内容是:“乡村医生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也就是其连续在乡村工作的时间起始点作为起算时间(不能中断,中断后以最后连续时间算起),这需要经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具体需要的证明材料是乡村医生有关审批材料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在1988年1月1号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还需要有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后取得乡村医生证书。
(五)民办教师后期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龄认定根据原国家教委1987年教计字160号文件规定,“民办教师转为公办老师后,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这和乡村医生工龄的认定是一样的,是从连续在民办教师岗位工作时间的起始点算起。这也就是说中间一旦有中断,那就以中断后能连续的工作时间起始点算。具体需要准备县级以上行政部门批准成为民办教师的手续,如果其手续很难补办,也可以用其实际领取待遇时的相关证明来补充证明。
(六)下乡工作青年,后期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工龄的认定这种情形工龄认定主要是以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目前这种情形的人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只停留于理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