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限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信息:姓名、性别、年纪(出世日子)、身份资料号码、住址、通讯地址(文书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用人单位信息:名称、住所(注册地址)、通讯地址(主要办公经营场所地址,即文书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仲裁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借口
(四)与请求事项相关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请求事项应当明确,牵涉期间、数额的均需列明。
三、事实和借口简明扼要,通常应包括劳动关系起始时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间和借口、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事实、与请求相关的借口、相应证据等。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必须用钢笔或水笔填写或按格式提供打印文本。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本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申请日子,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应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