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关于职业健康监护的档案。该档案需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在离职时,有权索取该档案的复印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