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就其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事实清楚。
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万元的事实清楚,且有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条的内容明确写明了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万元,双方之间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被告应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虽没有约定被告何时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不返还。因此,恳请法庭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