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铜府发[2013]7号文件的调标范围是: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2013年1月1日之前,经原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三)2013年1月1日之前,依法批准征地并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但因被安置对象无法定理由,拒绝接受安置或拒不领取有关补偿安置费用,使补偿安置未实施完毕的,按原规定办理。
(四)新旧标准适用的原则,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后,征地补偿安置应当以行政机关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有效的补偿安置政策为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