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农村土地房屋征收流程调整,步步关系农民切身利益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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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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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的单位应当是县(市)人民政府。二、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前提是县(市)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四、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后,接下来就是进行土地现状调查。
2024农村土地房屋征收流程调整,步步关系农民切身利益

2020年1月1日,新版《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与之配套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最近也完成了公众意见的征集,不久将公布实施,虽然还没有正式公布,但是正式版本与草案内容应当不会大变。

根据新版《土地管理法》及草案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流程将发生重大变化,最显著的特点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由征收方获得征地批文之后调整为审批之前,与之对应,被征收人如果认为土地房屋征收行为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维权的时机和节点也发生了较大变化。

事关广大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即明拆迁律师团将陆续发布2020农村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流程的解析文章,帮助大家搞清楚新的农村土地房屋征收流程。

今天我们主要讲一讲在新版《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的背景之下,农村土地房屋征收第一步做什么,如果不合法,咱们被征地的老百姓应该怎么办。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在农村启动土地房屋的征收工作,征收方首先应当发布一份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这个启动公告相当于开启农村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一把钥匙,没有这把钥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开展农村土地房屋征收工作,而且,草案也对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做出了如下具体要求:

一、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的单位应当是县(市)人民政府。

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发一个公告就去征收农村土地和房屋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启动公告的发布单位是县(市)人民政府,这就意味着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上应当加盖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公章才是合法有效的。我们以前常见一些地方村委会、房产开发公司发布公告征收农村土地、房屋的公告,这是不合法的。

二、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前提是县(市)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主要规定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六种情形。要求征收土地所要开展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如果是搞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如果进行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不是说县(市)人民政府任何情况下发布一份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就能启动征地,前提是要先判断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三、土地征收公告的内容有哪些?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同时,土地征收公告应当明确告知被征收人: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当然,如果没有收到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咱们老百姓是可以按照正常的生产、生活计划开展种植、养殖、建房等活动的。

四、土地征收公告的发布范围和公告时间

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我们这里讲的发布,应当是书面形式发布,即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的布告栏张贴书面公告,由村干部口头传达的形式不符合公告的规定。公告至少应当保留5个工作日,如果张贴上去,拍完照就撕掉,这样不满足公告的时间要求。

即明拆迁律师团提醒您:

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后,接下来就是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如果咱们根本没有看到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就有人来量我们的土地和房屋,咱们是可以不予配合的。即便是收到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被征收人也要结合以上四点,看一看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不符合规定,咱们还是可以拒绝配合。

同时,被征收人在收到或者看到县(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后,如果认为征收土地用于建设的项目不符合相应规划的,可以申请公开该地块的规划文件,在确认征收目的不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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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重整的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破产重整的步骤问题解答如下,
1、公司出现《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
7、70条)
3、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4、指定管理人。
5、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
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10、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
2、84条)
1
1、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
6、87条)
1
2、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
6、8
8、92条)
1
3、《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
9、90、91条)
1
4、《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1
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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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步骤进入重整步骤的适用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破产清算程序进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因此,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包括程序要件、实体要件、申请主体资格等三个方面。
(一)程序要件
程序要件是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
第一道关口,现分述如下:
1、人民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如果人民不予受理,债务人、出资人不得提起重整转换的申请。因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且为人民受理,此时,相关法律措施已经实施,如管理人已经产生、财产已经被接管等,在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债务人、出资人才有权提出重整申请。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没有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出资人无权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企业破产法》在三大制度的程序设计上,不允许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程序之间的多次转换,债务人不得前后重复提出不同的破产申请。其主要原因是程序之间的转换的成本较高,过多的转换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不符合现代破产法的经济与效率原则。
3、人民已经受理的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为内容 债务人、出资人必须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重整申请。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仅限于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人民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债务人或出资人此时已无另行申请的必要。
4、人民尚未对债务人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 这是时间条件,即债务人、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必须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重整申请具有优先的排他的效力,重整申请一经裁定认可,正在进行的破产清算程序即告中止。在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时,人民将裁定破产重整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转回破产重整程序,因为,已经宣告开始的破产清算程序是不可逆转的。
(二)实体要件
在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换中,无论是债务人申请重整还是出资人申请重整,实体上的适用条件都应当是债务人重整必须具有可行性和企业存在挽救的可能性。《企业破产法》对于重整可行性的标准没有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应当参照国际惯例考虑将债务人确有挽救希望作为实体要件,因为从重整的目的是债权人通过放弃部分权利以换取更大的利益的角度来说,债务人、出资人要证明债务人具有重整可能性,就必须将债务人具备重整希望作为要件,说明债务人目前遇到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困境,不是债务人已丧失营利能力,而是因为债务人遇到了暂时困难。如果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债务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扭亏为盈,直至最后清偿全部债务。一般认为,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换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必须有重建的希望和价值。债务人重整可行性宽泛化,可能会导致一些债务人逃避对其财产的强制执行而滥用重整程序。因此,在受理重整申请时人民应当对债务人重整是否具有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把好重整程序准入关,以防重整程序被恶意利用,防止不良债务人利用重整制度拖延时间,转移财产,规避法律,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申请主体资格
我国采取申请破产主义,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没有发动的权利。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申请主体,即重整申请权人,指的是有权向人民申请启动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法律主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法律主体,即债务人或者出资额为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1、债务人申请重整资格 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可以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前,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倒闭,可以向人民申请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有权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并没有具体指明谁能代表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结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明确,公司的董事会无权就公司的重整作出决议,只能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后由债务人企业的代表机关代表公司向人民提出重整申请。《企业破产法》将重整申请权合理地赋予债务人,使得债务人在运用重整制度避免破产清算时具有主动性。
2、出资人申请重整资格 对于处于财务困境中的企业来说,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来挽救企业是非常重要的。允许债务人的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的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创新,理由有二:

一,出资人是最愿意挽救企业的人,股东与公司的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企业的存亡与出资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完全有可能调动起出资人的积极性,出资人从企业拯救中可以得到比债务企业本身更大的利益,因而具有更强的拯救企业的动机;

二,企业的出资人为挽回自己的投资,可能为拯救企业而作出新的投入,在重整程序中股东对债务人追加资金投入和改革公司治理结构往往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帮助企业获得增量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和利润率,使重整顺利进行。允许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这是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制度的一个重要区别。在破产清算、和解制度下,出资人不能发挥积极作用。
而在重整制度中,一改破产和解制度中出资人的被动地位,出资人可以利用其法律地位发挥其拯救企业的积极性。但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是申请的时期,必须是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前;
二是出资人出资额,必须是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才有资格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我国《企业破产法》之所以要对出资人申请作出资本额的限制,是为了避免过于草率的申请,也是在鼓励重整与防止股东滥用申请权、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的目的之间求得最佳平衡。
(四)程序转换的法律效果
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应当鼓励运用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制度,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企业的生存,避免因企业倒闭破产带来大量职工下岗、银行债权落空、影响社会稳定等连锁反应。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的,则人民依《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裁定债务人重整,即债务人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同时应当将裁定的相关情况进行公告。此时,破产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均应受制于《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的有关规定,重整程序的特殊效力就要及于所有相关利益方。 总之,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制度设计及其作用的发挥,给面临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带来了现实的营业保护和将来通过重整计划实现再生的希望,能够完成破产重整制度旨在对债权人进行最大保护、对出资人适度保护、对债务企业实施挽救的目标,公平保护各方面利益主体,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整个破产清偿的顺序是:
先从破产财产里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财产按以下顺序分配:
首先是员工的工资报酬包括加班费、补偿费、基本养老保险等,
第二是国家的税收,
公司重整的步骤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重整的程序分为三步,分别是:提出重整申请、对重整申请的受理、重整计划的执行。这三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需要做哪些行为来完成这些程序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重整的程序是怎样的
首先提出重整申请,随后对重整申请的受理,最后是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提出重整申请
公司法人的重整申请可由债务人、连续六个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债权人提出。
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提出重整申请,并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在破产宣告前提出重整申请,破产宣告后不得再提起。
(二)对重整申请的受理
1、重整申请的审查。
(1)形式审查:审查有无管辖权、申请人是否合格、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实质审查: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合格、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原因、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的希望。
2、的调查。应当选派法官或委任具有专门知识经验而与债务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员对被申请重整的公司进行调查,具体查明债务人的财力状况和经营状况,征询有关主管机关的意见,将调查报告提交给人民。
3、选任检查人。应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选任专门的检查人调查公司的情况,以供作为决定是否裁定重整的参考。
(1)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及做出资产估价;
(2)公司的营业状况依合理财务费用负担标准,是否尚有经营价值;
(3)企业负责人在执行业务时,有无违法行为;
(4)提出申请的事项有无不实。
4、接到申请到作出受理裁定期间内,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和其它影响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民事执行程序或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经调查认为符合重整条件,应做出允许债务人重整的裁定。
5、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效力。裁定准许重整后,即正式启动重整程序。应在法定期间内公告准许重整的裁定,并将裁定书及公告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重整监督人、重整人、已知债权人、股东及主管机关。
(1)债务人的财产权、经营权、或财产管理权由重整人在监督人和监督下接管,债务人停止一切职权活动;
(2)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人为唯一合法的清偿债务和接受债权清偿的机关,债务人不得为同样的行为;
(3)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强制执行程序;
(4)成立关系人会议,作为利害关系人表达其意思的机关;
(5)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间内向法定的机关申报债权。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人应在债务人协助下及时制定出重整计划草案,交由关系人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重整监督人提交认可,经认可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及关系人产生约束力。
重整计划的内容应包括:
(1)债权变动的具体情况、债务清偿的期限和履行的担保及作出清偿条件;
(2)重整的措施:包括企业整体情况的处理、企业重新发展的资金来源(可借入资本、出售部分财产换取资金、股份公司可征得证券监管部门的同意增发股票或债券募集资金、或进行合理的资本置换);
(3)重整计划的具体执行。
重整计划由指定的重整人执行。重整人在执行重整计划过程中,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接受监督人的监督,违反此义务而给债务人或关系人造成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破产重整要经过的基本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重整要经过的基本步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
首先是重整申请的提出。按照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直接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而占公司出资额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在公司被申请破产之后,裁定宣告破产之前提出重整申请。
2、
其次是人民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具体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时将以企业是否具备重整条件为标准。当然,这是理论上的要求,在实践中,这一标准是很难掌握的,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尤其是的态度非常微妙。笔者参加培训时,最高人民民二庭(破产业务庭)审判长也提到了这个问题。最高人民对于受理破产案件的指导思想是凡是符合条件的都应当尽量受理,并专门对各地进行了明确,但各地仍存在不愿受理破产案件(也包括破产重整案件)的现实情况。
3、立案后的重点工作是重整计划草案的拟定,这是重整能否成功的关键,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实施。事实上,重整计划在申请破产重整前就应当明确,尤其是重整方和重整具体措施等重要事项。
4、重整计划拟定后,将提交不同的表决组予以表决。各组均予以通过的,提请人民裁定批准;若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经再次表决仍未通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
5、人民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将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由债务人(即破产企业)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
6、根据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若重整计划不能按期提交,或者重整计划未获通过,或者未获得人民批准的,将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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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简易步骤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益诉讼简易步骤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公益诉讼简易程序条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积极条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
只能是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非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4、基层人民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该内容是《简易程序规定》新增加的内容,充分体现出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的消极条件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是以往全国资格考试的考查重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第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起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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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怎么调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所得税汇算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怎么调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一般情况的亏损弥补。
首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
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是5年。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八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亏损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48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目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不能盈亏相抵。而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纳税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目所得与优惠项目所得。因此,计算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目所得,不管免税项目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目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税项目所得。要注意的是,旧所得税税法对此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4号)的规定,免税项目的所得可以弥补应税项目当年及以前的亏损。
3、筹办期间形成的亏损弥补问题。一是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开始生产经营,无从计算损益,因此筹办期不计算亏损,也无需进行汇算清缴,而筹办费的有效亏损弥补期限也得到了推迟。
4、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对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亏损的问题,新旧税法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56号)(注:该文已废止)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而根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消费权益遭受侵害的申诉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消费权益遭受侵害的申诉步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消费权益遭受侵害的申诉程序
申报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资料,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或对经济活动中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4、《工商行政管理所受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
5、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移动电话机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山东省皮革制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山东省家具产品销售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
所需资料:
1、书面申诉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1)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依据;
(4)申诉的日期。
2、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发票、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卡等)。
3、商品质量状况难以凭感官确定的,消费者应当提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书。
承诺期限:
1、能当天解决的当天解决;
2、当天解决不了,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解决(需要调查或送检取证的例外);
3、对来信来函的申诉举报,自接到申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对受理的申诉举报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或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4、对消费者纠纷的调解自收到消费者申诉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收费标准: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支付或者由消费者先行支付,责任确定后,依法按责任情况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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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该如何处理?
1、确认损益调整2、确认投资收益3、调整净利润4、调整净利润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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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丙肝新农合报销步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新农合医保报销流程
1、申请人:参合病人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合病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且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由其兄弟、姐妹代其申请;没有兄弟、姐妹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代其申请。由其代理人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参合病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2、受理机构:县级以下(含县级,下同)定点医疗机构。
3、申请结果:
(1)申请报销的参合病人身份证明材料真实、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
(2)对参合病人身份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应移交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核实其身份;
(3)对提交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规定。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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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伤待遇调整2023是怎么调整?
1、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2、伙食补助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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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村土地的步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征收农村土地的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ZF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农村房产证申请步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首先村民在建筑房屋前应先向村集体组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国土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然后向当地镇(街道)规划建设办申请房屋建设的报批手续,才能进行施工建设。房屋建成后村民应当向规划建设办申请房屋竣工验收,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2、向当地房管所提出申请
经过规划建设办批准建设及验收合格的房屋,村民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应当向当地房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土地使用证、报建验收证明、房屋面积测绘报告等资料。房管部门在受理农村村民要求办房产证的申请后。将会检查相关资料,并将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村集体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将给予登记发证。
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组织对村民的一种福利分配,因此,其转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村民申请土地及房屋产权转让的,应先提交农村集体组织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若受让方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组织成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继承、直系亲属赠与)外,房屋登记机构将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另外,《房屋登记办法》还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即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农村房屋办理房产证,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由于农村建房的宅基地需要通过审批,因此,农村房屋房产证的办理不同于城市房屋的先买房后办证。而是需要先提出申请,通过审批后,才可以建房并领取房产证。
(一)、申请条件:本乡居民,只有一处住宅,户籍所在村是中心村(屯),确实有建设房屋必要的农户。
(二)、提供资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2、建房申请。
(三)、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
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综上所述,农村建房也是有房产证的哟,村民可以根据以上步骤办理建房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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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浙江农村拆迁政策的调整
1、调整征地补偿标准2、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3、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4、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5、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 六、加强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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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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