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已经登记的私房,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在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以外的房屋面积,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2、对于末经登记的私房,无批准文件的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有批准文件的,以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批准文件末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材料(房管历史资料、地籍图、街道出具的证明等)证明在 1981 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管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1981 年以后改扩建增加的部位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3、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可以给予建筑物残值补偿,但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