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合同》中,包括提示买受人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
2、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5年以后转让的,如有增值,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买受人将自住型商品住房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等都做了特别提示。
3、按照现行规定,限价商品房在取得房屋所有证或契税完税满5年的,可以上市作为二手房交易。“满五年”限价房再上市时,须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指导价与限价房购买价格之差的35%向政府上缴土地收益金,也就是说,这些挂牌限价房35%的增值收益需要向政府缴纳,但规定中并未明确这笔费用的承担者是买方还是卖方。
4、不光是这35%的增值收益,有的案例中发现,接手的多数限价房都不是家庭唯一住房,交易时还需要差额缴纳20%的个税,使得‘不唯一’限价房55%的增值收益须缴纳。
提示:若要交易限价房五年满后,需要多了解相关的政策,特别是当年的。防止在交易中出现各种“霸王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