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期交房的,如果经过购房者的催告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的,则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失;
如果没有经过催告并给予开发商合理的交房期限,或者开发商在催告后交房了,则购房者不能因为逾期交房解除购房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