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质问开发商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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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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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针对房屋交付逾期问题的维权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购房者应向开发商发送正式的书面催促函件;随后,双方需就合同最后的执行期限进行重新约定;如果催促期持续超过三个月,则买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退还已支付款项,同时还可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延期交房质问开发商怎么办

一、延期交房质问开发商怎么办

针对房屋交付逾期问题的维权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购房者应向开发商发送正式的书面催促函件;随后,双方需就合同最后的执行期限进行重新约定;如果催促期持续超过三个月,则买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退还已支付款项,同时还可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二、延期交房违约金开发商不给怎么办

延期交房违约金开发商不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后开发商仍不支付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延期交房违约金一般依据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一般按照已交房款总额乘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超期的时间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延期交房质问开发商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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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怎样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开发商延期交房怎样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我买的婚房,可现在迟迟不能交房,我的婚期一再推迟,我该咋办,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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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首先,遇到延迟交房,应仔细查看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看合同中对延迟交房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果合同中对延迟交房有规定,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如果合同中对延迟交房没有明确规定,购房者是可以退房的。
其次,应了解延期交房的认定及赔偿标准,除特殊情况外,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中开发商索赔天数为实际交房日与合同约定交房日的差,一般双方协商的违约金赔偿金额为已交房款的万分之
一,如果协商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在三十天内向买受人退还全部付款,并支付1%的违约金,如果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一般双方协商的违约金赔偿金额为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一。
遭遇延期交房该如何索赔维权?
应注意搜集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证据,保留延期交房的额外损失证据,还应注意诉讼实效,了解延迟交房退房条件,开放商延迟交付超过30-90天,买受人就有权要求退房,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应向买受人双倍退还定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购房者应依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对于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的,购房者应根据自己所要达到的目的,结合合同的具体约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力。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驶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驶。如果合同中对逾期交房的处理有明确约定的,一般按照约定处理。在合同中对逾期交房的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等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购房者对于开发商逾期交付的房屋进行使用的,仍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开发商逾期交付,购房者催告后应给予三个月的合理期限,期限届满时,开发商仍不能按时交付的,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方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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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配套的土地性质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业配套的土地性质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在住宅土地权证取得之前签署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对于商业配套的约定,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种是采用老版的出让合同范本(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0年和2020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约定允许建造配套设施,但未明确配套的比例和范围;
第二种情形是采用最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020),对配套设施等规划经济指标有明确的约定;
第三种情形,也是比较常见的,就是土地管理部门出让的单一住宅用地,在开发的过程中,开发单位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造一定比例的商业配套,待办理分割权证时,根据该商业配套的规划要求,申请相应的产权证明。
第一种、
第二种情形,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超出约定配套比例,或彻底改变用地性质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要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划部门的同意。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土地用途等出让条件的确定,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它要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它一经确定便具有法律效力,而不能随意变更。
二是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在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被有关部门批准后,要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缴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也就是说,对于擅自超规划要求或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一般是通过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补地价”的方式解决。
但是,这并不能解决:在约定范围内的土地性质界定问题,也不能解决上述
第三种情形所牵涉到的规划认可但土地权属归类的问题。
(2)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简称“配套公建”),指开发商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在住宅区土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种公用建筑,一般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用建筑,但各住宅区具体配建项目因住宅区情况的不同会有所区别。
配套公建的修建,为业主居住提供了各项便利条件,提升了楼盘的吸引力,是业主与开发商关注的一个焦点。随着配套公建的修建,其产权归属问题也随之产生。由于此问题关系到开发商与全体业主双方的重大利益,现行有关规定又非常零散、模糊,导致适用法律疑难,开发商与业主往往各执一词,争议由此产生。
我们在此无意于深入探讨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一般而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开发商及业主均具备法律约束力。如果出让合同约定受让人应配套修建某些配套公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某些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的,则按约定执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些配套公建被列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范围,则其产权归全体业主。上述情形外,属于商品住宅从属物的,其产权随商品住宅产权一并转移于全体业主。配套公建的产权原则上归开发商。
(3)因此,开发商在销售中所涉及的配套商业设施,规划部门在审批中注明该项目为配套商业设施,国土房管部门根据规划局明确兼容配套面积及建设部门综合验收的结果,可以做以下处理:属出让住宅土地,按已批准的用地功能发“配套商业”功能证,土地使用年限仍按批准的使用年限不变;若为搭建临时商业设施(临时建筑),须到国土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到规划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综上所述,住宅项目开发中涉及到的商业配套用地,有三种解决途径:
一是对未按规划要求建造的,通过“补地价”,改变原有土地性质加以合法化;
二是在规划允许范围内的商业配套,其土地仍然按照原批准的住宅土地性质和出让年限进行登记,并辅以“配套商业”功能证;
三是临时商业设施的土地,通过交纳年租金、临时用地费的形式,办理《临时用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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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怎么计算,延期多年,能够追几年的
[律师回复]
一、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从交房到期日次日开始计算,2个月内缴纳,2个月外,购房者有权退房,要求更多的违约金。
二、例如:交房日期为10月1日,那么应该在12月1日前缴纳。
1、非抗力因素(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各种原因,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都要赔付违约金。
2、逾期60日以内:开发商按日每天赔付万分之3的违约金。
3、逾期60日以上:业主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要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60内退还已付房款,并按已付房款的5赔付违约金。业主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开发商按日每天赔付万分之5的违约金。
扩展资料: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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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有问题怎么办
购房者在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时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违约金金额可依据合同约定执行,如无明示则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违约金比例非固定,可根据实际损失调整,尽管没有统一标准,但合同条款仍需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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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开发商延期办理房产证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房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业主领取开发商为其办好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后仍然可以追究开发商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责任,但必须在自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2年内,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否则,超过诉讼时效则会丧失胜诉权。
  另外还需提醒,业主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不能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责任,具体到多少金额或多少比例,如本案中房屋总价的 10。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即使开发商迟延办理房产证构成违约,也不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只能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但业主必须举证证明因为迟延办理房产证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是多少,否则也得不到的支持。
开发商延期交房能不能解除合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购房人的合同解除权
首先购房人如欲解除合同,应当先进行催告。经催告后过了三个月,开发商仍然没有交房的,购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权。就是说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开发商延迟交房且经过催告满三个月仍未交房。
购房者合同解除权的有效期是从催告日起三个月后开始,一年后结束,即解除权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此一年内都可以随时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超过一年期限,则永远性地丧失了解除权(当然以其它理由如严重质量问题而解除合同的除外)。并且,如果在购房者取得解除权后,开发商有催告购房者行使解除权的,则解除权的有效期缩短为三个月。
鉴于以上的规定,在开发商延迟交房时,不管购房者是不是真的准备解除合同,都应当在开发商延迟交房后立即发函催告,一是在开发商迟迟不能交付房屋时采取的一个应对举措;二是催告后可解除合同对开发商也是一种压力。催告较好以快递等可保留凭证的方式进行。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2、购房者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合同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了赔偿损失的,不能同时适用,可择一较高者适用。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基本都是对违约造成一方损失的补偿,解除合同后,一方仍然会存在损失,至少会发生购房款利息的损失,该损失应当补偿,因此解除合同和违约赔偿可以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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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房有问题延期怎么办
双方按照约定进行了相关事务的办理,在此种情况下,定金应当被用于冲抵房价款或者予以返还;然而,若是由于自然界中的特殊条件因素导致交易无法正式签署商业合同的情形出现,亦或是对于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的条款在协商中未能达到共识从而无法达成签约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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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业主可以退房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者想解除购房合同前必须先催告,在催告过后接下来3个月,开发商仍然不交房的,购房者可以退房。
因地震而导致延期交房应该经过权力机关认定属于不可抗力。属不可抗力因素的,必须由政府、等职权部门认定,并通过法律约定。如果确实出现了 因地震 影响而延期交房,需要有关权力部门裁定后才能认定。而不是由开发商口头约定,业主可要求开发商出具有关权力部门的裁定公告。经过权威部门裁定才能不追究违约责任,否则购房者依然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按照《合同法》,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因为工期、材料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如果开发商不能出具有关权力部门裁定公告,业主可依据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条款,按交付期限计算赔偿违约金。
法律经验编辑小提示:
房屋交付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在购房合同中,对于各项房屋交付条件及程序应分别作明确约定。购房者应该仔细阅读所签署的购房合同中对逾期交房的约定条款,了解自己的各项合同权利。在与开发商进一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的同时,如房屋交付仍遥遥无期,应该咨询律师,通过法律手段彻底解决纠纷的可能性,不赞成购房者采取一些非正常手段去维权。维权的前提是合法,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问题的解决。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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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质押登记手续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权质押登记手续怎么办
对于质权人而言,一旦债权得不到偿还,可以通过行使质权以优先受偿,因此如果质押商标不能变现或变现价值低于债权价值,质权人都可能遭受损失,因此《担保法》的特别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才能是质押的标的。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申请前,应作好认真仔细的准备工作,尤其对于质权人,更应认真仔细地调查清楚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质商标的权利状况等内容,具体准备工作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质押商标的权利状况和价值进行认真、彻底的调查和评估
1、质押商标的价值;
2、出质人应当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3、出质商标应当是有效注册商标;
4、在先是否办理过质押登记或被人民采取了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5、质押商标在质押前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
6、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确权案件或诉讼或权属诉讼。
(二)对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出质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可以依法转让是商标出质的前提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因此在办理质押登记申请时, 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以保证质押商标可以依法转让,从而保证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将质押物变现以优先受偿。
商标权质押登记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
2、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3、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4、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5、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查封、冻结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6、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正在办理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且我局尚未作出审查结论的,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继续办理上述申请的,应向我局出具书面同意文件;质权人不同意继续办理的,应在出质人向我局撤回上述申请后再向我局办理质权登记申请。
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已经我局核准的,质权人也应向我局出具书面文件,以示知晓相关备案内容。
7、出质的注册商标为多件时,质权登记期限最好不要超过提交质权登记申请时专用权最先到期的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若质权人同意质权登记期限长于部分注册商标的专用期限,需要向我局提交其书面同意文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
在合同法中,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成立之时;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带有“预售”的字样,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绝不是预约合同。因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坐落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质量、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直接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达到双方的交易目的。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都很长。但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称之为期货买卖合同是错误的。所谓期货买卖合同,是指期货交易所为进行期货交易而制订的统一规定商品的等级或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交货期限和地点等的合同,通常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期货买卖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期货买卖的标的物的价格不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在期货交易所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而确定的;
(2)期货买卖的标的是合同本身,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货物;
(3)期货买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而不在于获取现实的货物,所以,在期货买卖中,极少有进行实物交割的
(4)期货买卖的商品必须具备数量大、价格波动大、便于储存、易于标准化等条件,如粮食、石油、钢材等。
但是,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

一,商品房的价格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的,而不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的;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

四,由于房屋的面积、坐落、单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不具有标准化的特征,所以在国际惯例上,房屋不是期货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货交易。
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可以避免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以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为:

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于多数情况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价款,这种作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但它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其原因有三:
一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必须交付给买受方,这样才能实现买受方的经济目的。可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物。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尚不存在或尚在建造中;
二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方在接受标的物后,尚有二期以上的价款需要支付;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既可以在取得房屋前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部价款,也可以在取得房屋前分期支付价款。前者是在取得标的物之前的分期付款,而后者是在取得标的物后的分期付款;
三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功能在于出卖方向买受方融资,以满足买受方资金不足的需要。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功能在于买受方向出卖方融资,以满足出卖方资金不足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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