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我儿子上小学,学校集体为他们买了平安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去年5月,我儿子在操场上玩,被一个同学用石子击中眼睛,医院多方医治但还是将眼球摘除。保险公司依照合同支付了保险金和医疗费。因为听人说还可以要求孩子的家长赔偿,我现在可不可以起诉要求他们赔偿?【律师解答】《保险法》第68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在这里,保险公司的赔付行为,对保险人和事故责任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你可以在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后仍然有权就全部损失,请求事故责任方予以赔偿。身体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所以你现在不能起诉他们。法律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