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以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当事人所提供的身份信息是虚假的,婚姻登记具有瑕疵,因此从双方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规定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情形,而本案均不符合上述情形,那么,这种关系应当如何解除呢?法院法官提供了解决办法:首先,当事人应当提供双方婚姻登记的档案、居(村)委会开具的证明、计生档案等能够证明双方夫妻关系客观存在的证明材料;如果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则无法认定双方系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本案只能变更为解除同居关系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