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认定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从录用你开始工作的那天起,就与你正式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应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关系建立的一个佐证,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不必然代表就没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因为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就确立了。根据你所说的情况,现在是用人单位拒不承认与你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又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时你就要提供其他的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关于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 年5 月25 日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你的举证责任相对是比较轻的。当你提出有关证据后,如果用人单位仍坚持不承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你可以依据该《通知》第五条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