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理反请求的理由一般为:
(1)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反请求;
(2)所提出的反请求是基于另一个合同关系;
(3)反请求中的当事人名称不同于仲裁申请书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5条第5款规定:“被申请人若有反请求应当与答辩书一起提交并载明:据以提出反请求的争议的性质及情况;以及,所请求的救济,若有可能应写明金额。”
在实践中,反请求被受理后,由于反请求本身与本请求是基于同样法律关系,并且当事人也相同,因此,为了节省时间、费用、有利于审理方便,仲裁庭往往将申请人提起的本请求与被申请人提起的反请求合并审理。如果出现提出仲裁申请的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况,也不影响反请求的继续审理。